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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進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 30 公里范圍內燃煤鍋爐及落后燃煤小熱電關停整合。2021 年 12 月底前,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鍋爐,要逐一建立清單臺賬。全面淘汰爐膛直徑 3 米以下的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及間歇式固定床煤氣發生爐,取締燃煤熱風爐;以煤炭為燃料的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等改用工業余熱或電能,加快推進鑄造(10 噸/小時及以下)、巖棉等行業沖天爐改為電爐。實施鍋爐、爐窯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設施的燃煤鍋爐、生物質鍋爐、煤氣鍋爐和工業爐窯為重點,開展鍋爐、爐窯大氣污染治理情況排查抽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督促整改。實施治污設施提效升級,采取脫硫除塵一體化、脫硫脫硝一體化等低效治理工藝的應進行升級治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采用氧化鎂、氨法、單堿法、雙堿法等脫硫工藝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檢修,防止造成脫硫系統堵塞,確保脫硫設施穩定運行。推進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對低氮燃燒器、煙氣再循環系統、分級燃燒系統、燃料及風量調配系統等關鍵部件要嚴把質量關,確保低氮燃燒系統穩定運行;燃氣鍋爐原則上不得設置煙氣再循環系統開關閥,確有必要的,應設置電動閥或氣動閥,保存相關參數歷史數據。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配套旋風+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限值的應配備脫硝設施;推進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采用 SCR 脫硝工藝的,秋冬季前要對催化劑使用狀況開展檢查,確保脫硝系統良好穩定運行。煤氣鍋爐應采用精脫硫煤氣為燃料或配備高效脫硫設施,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限值的應配備脫硝設施。
(五)扎實推進VOCs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嚴格落實《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有關要求,高質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 年 10 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以及油品儲運銷為重點,結合本地特色產業,組織企業針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廢氣收集、廢氣旁路、治理設施、加油站、非正常工況、產品 VOCs 含量等 10 個關鍵環節完成一輪排查工作。在企業自查基礎上,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一輪檢查抽測,對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企業全覆蓋。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對檢查抽測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工作中發現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導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進行整治,提高 VOCs 治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強國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 VOCs 含量限值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培育樹立一批 VOCs 治理的標桿企業,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帶動效應。
(六)加快推進柴油貨車污染治理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淘汰任務目標,已經淘汰的柴油貨車,要按照要求進行集中拆解,確保真淘汰。加大檢查力度,嚴禁已淘汰車輛在城市周邊、農村等地區非法營運或進入工礦企業內部使用。
各城市要組織開展國六排放標準重型燃氣車專項檢查,通過路檢路查、入戶檢查等方式,檢查核實環保信息公開、污染控制裝置和排放等情況,重點核實三元催化器和后氧傳感器是否異常,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為,對查出異常的車輛,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還要倒查排放檢驗機構年檢情況。
鼓勵以港口、礦山和大型工業企業為重點,出臺推進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或使用 15 年以上)非道路移動機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場內作業車輛淘汰更新政策。積極推進港口、機場、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場內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化,率先在鋼鐵等行業開展氫燃料電池車示范。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識登記,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查處場內作業機械、車輛超標和冒黑煙問題,實現重點場所全覆蓋,將超標排放突出的單位納入失信企業名單。
各城市要建立打擊非標油部門協作機制,按照成品油標準對內燃機燃料進行管理,堅決打擊非標油品,對柴油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等全環節加強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的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加大車船油箱實際使用柴油抽測力度,對發現的非標油問題線索進行追溯,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
(七)推進大宗貨物“公轉鐵”各地要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裝卸銜接設施建設,提升現有專用線運輸能力,推進重點區域鐵路場站適貨化改造。推進年貨運量 150 萬噸以上的工礦企業、物流園區基本實現鐵路專用線連接,其他企業發展“鐵路+新能源接駁或封閉式皮帶管廊”的運輸模式。加快推進沿海港口礦石疏港“公轉鐵”,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公路集輸港運量下降 10%。以港口和火電、鋼鐵、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業和工業園區為重點,開展大宗貨物運輸摸底調查,逐一核實鐵路、水路、管道等清潔運輸情況,12 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點行業大宗貨物運輸結構調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快提高唐曹、遷曹鐵路貨運量,水曹鐵路實現年底通車運行。重點區域直轄市、省會城市推進“內集外配”的城市物流公鐵聯運方式。
(八)強化秸稈禁燒管控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村組基層組織作用,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實現全覆蓋、無死角。推進“人防”“技防”結合,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精準度。自 2021 年 10 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重點緊盯極易焚燒秸稈的收工時、上半夜、下半夜前和播種前 4 個時段,加強田間地頭巡邏檢查。嚴格落實地方禁燒監管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對秸稈焚燒問題突出、大氣污染嚴重的,嚴肅追責問責。相關部門指導東北地區做好秸稈禁燒工作,降低傳輸過程對本區域的環境影響。
(九)加強揚塵綜合管控
強化揚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 7 噸/月?平方公里,鼓勵各地細化降塵量控制要求,逐月實施區縣降塵量監測排名。加強施工揚塵精細化管控,嚴格執行“六個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將施工、監理單位揚塵防治落實情況納入信用評價管理。強化道路揚塵整治,推進吸塵式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加大城市外環路、城市出入口、城鄉結合部等重要路段沖洗保潔力度。對城市公共區域、長期未開發的建設裸地,以及廢舊廠區、物流園、大型停車場等進行排查建檔,采取綠化、硬化等措施及時整治揚塵。全面清理整治鐵路兩側500 米范圍內的防塵網,對原防塵網覆蓋的渣土堆等,進行清除、固化處理或噴灑抑塵劑。2021 年底前,沿海及內河大型煤炭、礦石等干散貨碼頭和主要交通干線、鐵路物料堆場全面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
(十)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持續優化績效分級應急減排工作。各地應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及其補充說明的相關要求,持續推進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并針對地方特色行業,結合實際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統一的績效分級標準,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應急減排清單,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等保障類企業名單,細化除小微涉氣企業外的非保障類企業管控措施。做到減排清單涉氣企業覆蓋全、保障類企業名單真實有效、非保障類企業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
各地須進一步規范應急減排措施。對于單獨發放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須作為獨立企業制定應急減排措施,不得將多個獨立排污許可證企業生產工序合并共同制定應急減排措施。應急減排措施應按生產線計,不得以降低生產負荷、縮短生產時長等難以核查的方式制定應急減排措施。各地在績效分級過程中,應加強中控數據記錄的管理,重點行業關鍵數據均應納入中控數據記錄。加強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建設。各地應持續提升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準確性,依法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同時,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確保減排措施落地有效。同時,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各省(市)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組織相關城市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作為“十四五”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重污染天氣消除攻堅戰的關鍵舉措,要借鑒以往秋冬季攻堅行動成功經驗,避免出現不擔當作為、放松監管要求、采取“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簡單粗暴措施等問題。各城市要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任務逐級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并將主要任務納入當地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2021 年 10 月底前,各省(市)要將散煤治理確村確戶清單、鍋爐清單、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情況等報生態環境部,2022 年 4 月 15 日前報送秋冬季攻堅總結。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市)要認真落實《關于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的意見》,保障民生用氣價格基本穩定,加強輸配環節價格監管,減少供氣層級,有效降低各環節費用。完善峰谷分時價格制度,完善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進一步擴大采暖期谷段用電電價下浮比例。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以及滿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業企業實施差別化電價政策。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實采取措施,優化投入結構,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資金支持清潔取暖,中央財政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適當給予運營支持。清潔取暖補貼要因地制宜,區別不同地區,不同人群差異化精準施策,重點向農村低收入人群傾斜,不搞“一刀切”,確保清潔取暖設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等。全面開放鐵路專用線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市場,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鐵路和多式聯運企業金融服務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投資建設鐵路專用線。
(十三)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加強環境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要求加強秋冬季顆粒物組分監測和 VOCs 監測,顆粒物組分監測結果要及時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在區域內共享。
加強污染源監測監控,將涉 VOCs 和氮氧化物的重點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覆蓋率不低于工業源 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65%,完成重點污染源大氣主要排放口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開展檢查,對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問題要及時嚴肅查處。鼓勵企業安裝治理設施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加快提升移動源監測監管能力,建立以機動車排放為重點,涵蓋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等的移動源監測體系,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劃定的低排放控制區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監測,完成交通空氣質量監測站點規劃,推進交通空氣質量和流量監測。
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聯合有關部門對第三方檢測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2022 年 3 月底前,公開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
(十四)加大監督和幫扶力度。各地要圍繞秋冬季大氣污染攻堅主要任務,精準、有效開展環境監督執法,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監督執法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有關企業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嚴格整改要求,確保整改到位,并舉一反三加強監管;對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的,要依法嚴厲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加強聯合執法,在油品質量、煤炭質量、涉 VOCs 產品質量、柴油車尾氣排放抽查、揚塵管控等領域實施多部門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執法監督力度,加密應急響應期間執法檢查頻次,督促企業落實重污染應急減排責任。
加大易發多發問題監管執法力度。對企業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廢氣旁路管理情況、排污口設置情況、運行記錄臺賬等開展排查,加強執法監測聯動。重點查處通過旁路、廢棄煙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裝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超標排放,排污口與排污許可證不一致,未按規定設置采樣平臺、采樣口,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臺賬弄虛作假、臺賬記錄不規范等行為。
生態環境部統籌全國生態環境系統力量,持續開展重點區域秋冬季監督幫扶工作。針對不同時段的環境空氣質量形勢,動態確定監督幫扶城市范圍,按照不同城市的差異化特點,安排不同的監督幫扶任務。重點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監督檢查、清潔取暖保障、鍋爐爐窯綜合治理等專項幫扶工作。對 2021 年以來監督幫扶中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督促各地建立問題臺賬,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整改。對監督幫扶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加強現場核實,督促整改到位,防止問題反彈。
(十五)強化考核督查和執紀問責。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且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惡化的地區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結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以及“一刀切”等亂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秋冬季期間,生態環境部每月通報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和降塵量監測結果;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